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信鸽活动,加强协会会员监督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本市机场航空飞行安全,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信鸽活动管理办法》以及省市相关管理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鸽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定义概念
本规定所称的信鸽活动,是指开展信鸽竞赛,以及相关信鸽活动信息填报、鸽舍搭建、信鸽文明饲养、信鸽训放、比赛等活动。
第四条 管理原则
一、本市信鸽活动开展遵循政府部门监管、信鸽饲养人自律、社会组织自治、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规范有序、文明饲养。
二、对信鸽活动的监管实行依法管理、分类管理、属地管理原则。
第五条 协会组织
一、市信鸽协会是本市指导信鸽运动项目发展和自治管理的社会组织,依规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章制度,开展信鸽活动的指导、服务、培训、管理等工作。
二、区、县信鸽协会、俱乐部负责本辖区内会员信鸽活动的规范自治。
第六条 竞赛活动
本市各级信鸽协会、俱乐部、信鸽公棚和信鸽饲养人,应当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及中国信鸽协会的有关规定,开展各类信鸽竞赛及相关活动。
第七条 填报信息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信鸽活动的信鸽饲养人应当按照市信鸽协会要求,向所在地的区信鸽协会填报信鸽活动信息,包括鸽舍所属协会(会员证)、搭建鸽舍地址、信鸽饲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八条 净空规定
一、本市各级信鸽协会、俱乐部、信鸽公棚和信鸽饲养人必须严格遵守机场净空保护区的相关规定。
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不得搭建鸽舍、饲养信鸽。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及周边范围组织信鸽训放、比赛等活动。
第九条 饲养规定
一、规范养鸽。信鸽饲养人及协会会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及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认真执行《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体育总局《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及中国信鸽协会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社会各项公益活动,自觉维护信鸽协会的组织声誉,做到规范养鸽、文明养鸽,不得妨碍和影响邻里正常生活。
(一)信鸽饲养人及协会会员在征得属地社区和物业管理单位同意后,可按规定搭建鸽舍。禁止在楼房窗外搭建鸽舍。
1.鸽舍建在楼顶的,鸽舍前面应留有一定的空间,楼顶应保持整洁、卫生,禁止在楼顶堆放其他杂物和向下随意丢弃废物。为防止信鸽羽毛、排泄物等污物随风散落,鸽舍下部1米高度应安装防护纱网,并定期清理纱网上的羽毛、排泄物等污物,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
2.鸽舍建在楼房阳台上的,整体部分不能超出阳台,晾笼(幼鸽出舍前记忆、适应环境的地方)外部尺寸不得超过该楼其他居民晾窗(防盗网)的尺寸范围。为便于信鸽起飞和降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在阳台边缘搭设一块起降板,其宽度不得超过80CM,长度最长不得超过阳台。起降板仅供信鸽起降用,不得做它用。
(二)信鸽饲养人及协会会员应当定期进行鸽舍消毒、信鸽接种疫苗等防疫措施,预防禽流感等疾病传播。当信鸽发生疫情时,信鸽饲养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相关部门报告,主动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日常做到:
1.地板式鸽舍每天清扫,每周消毒;
2.地网式鸽舍日常必须做到鸽舍通风、干燥、卫生;
3.禁止长期存放鸽粪,清理、倾倒鸽粪要采用袋装方式;
4.信鸽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处理信鸽尸体。
二、文明养鸽。信鸽饲养人及协会会员应自觉注意自身形象和维护环境卫生,提高信鸽活动文明程度。为防止疾病传播和减少扰邻现象,信鸽饲养应做到“少而精”和科学饲养原则,严格控制鸽舍饲养数量,每平方米空间内饲养信鸽不得超过6只。
(一)日常家飞时,不允许全天敞开笼门任鸽自由散飞(幼鸽学飞期除外),早、晚定时放飞。
(二)比赛活动时,组织信鸽比赛的单位,在集鸽工作结束后,应负责集鸽现场的清理、清扫。参赛人员应衣着整洁,鸽笼底部、周边须加装防止鸽粪外泄的护板。
(三)信鸽饲养人及协会会员应主动搞好邻里关系,因饲养信鸽与邻居发生矛盾摩擦时,应本着搞好团结、争取友邻理解的态度妥善处置,对存在明显过错还蛮横不讲理的协会会员,协会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公棚饲养
市信鸽协会参与制定信鸽公棚建设规范及服务标准,推进信鸽公棚、寄养式联合鸽舍建设。鼓励不具备饲养、放飞、比赛条件的信鸽饲养人,将信鸽移送至公棚、寄养式联合鸽舍集中饲养。
第十一条 行业自律
信鸽协会应当加强对会员的行业自律,信鸽饲养人违反信鸽协会章程的,由市、区信鸽协会依照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处罚规定
一、信鸽饲养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不得破坏公共设施,对出现上述问题的会员协会将对其提出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不能按期整改的,取消协会会员资格。
二、出现扰邻、不注意清洁卫生的,协会将适情对其提出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不能按期整改的,取消协会会员资格。
三、经市信鸽协会已除名的会员,各区、县信鸽协会、俱乐部应同时取消其会员资格,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信鸽活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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