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信鸽运动是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开展的体育项目。为加强我市信鸽运动项目管理,不断提高信鸽运动水平,促进信鸽活动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依据国家体育总局《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信鸽活动及其项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鸽活动是指开展信鸽活动的资格申请、信鸽注册、鸽棚(舍)搭建、信鸽训养、竞赛组织、经营展览等各类活动。
第四条 天津市体育局负责对本市信鸽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区体育局负责本辖区内信鸽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加强并规范我市信鸽活动的管理工作,建立由市体育局、市容园林委、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等部门的协调机制,统筹规范我市信鸽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第六条 天津市信鸽协会(以下简称“市信鸽协会”)受天津市体育局委托,对本市信鸽活动进行行业管理,负责对本市信鸽饲训、竞赛活动的指导、服务、培训、监督与管理。各区信鸽协会负责本辖区内信鸽活动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各区信鸽协会在区体育局的监督下,应当加强对信鸽活动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市容环境卫生、住房管理、公安、综合执法部门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协作管理机制。
第八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饲养信鸽、开展信鸽活动的任何信鸽组织、信鸽协会会员,应当遵守市信鸽协会章程,接受市信鸽协会的注册与管理。
第九条 本市开展的信鸽活动实行“依法管理、适度控制、持证饲养、有序发展”原则,实行市信鸽协会监管、信鸽协会会员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运行方式。真正做到:依法开展活动,文明养鸽、科学育鸽、和谐赛鸽,营造有利于市容环境优美整洁,与相邻居民和睦相处的氛围与局面。
第十条 开展信鸽饲养、竞赛活动,要符合美化城市环境的要求。搭建鸽棚,应当向信鸽协会提出申请,协会受理后,应派员到现场对鸽棚设施进行勘察和审核,经征得所在地的物业管理部门或居(村)委会同意后,方可按照信鸽协会规定的程序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一条 信鸽饲养,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鸽棚内外环境卫生和防疫工作,防止疾病传播,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本市会员必须持有市信鸽协会颁发的有效会员证、当年年检合格的准养证。
2.本市会员搭建的鸽棚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要求。鸽棚设施必须采用轻型环保材料,达到轻便隔音,外形整洁美观;主体颜色与周边环境、建筑风格相一致。
3.搭建鸽棚不得侵占公共区域及绿地;不得在任何建筑的墙体外侧安置吊(悬)挂式鸽棚;不得在政府部门明令限制的区域范围内搭建鸽棚。
4.屋顶、楼顶搭建的鸽棚,所建鸽棚不得占用他人所属房建区域,也不得擅自改变和损坏房屋结构;鸽棚顶部高度不得超过2米,其宽度(纵深)不得超过3.5米。鸽棚整体结构必须坚实、牢固。
5.设在阳台、露台、楼顶的鸽棚,必须是封闭式结构,鸽粪、羽毛不得散落、泄漏。阳台、露台鸽棚不得超出建筑体外沿(起落踏板平台不得超过60公分)。
6.鸽棚设施中的电子扫描数据采集系统的数据线(体育器材)不得裸露,必须要封闭在墙体之内。
7.鸽棚内饲养信鸽以每立方米6羽为限,严格控制饲养种、赛鸽数量。饲养信鸽必须采取封闭式圈养管理、定时放飞训练模式,不准散养。信鸽开笼训练时间以每日两次为限。
8.会员饲养信鸽要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状况,确保鸽棚内外清洁,切实做到每日两次清扫,定期消毒,严格执行市防疫机构与信鸽协会相关规定,定期为信鸽接种疫苗。
9.不准在机场净空区(机场跑道中线两侧6千米、跑道两端15千米)范围内搭建鸽棚与举办信鸽比赛活动。特殊情况下,在接到相关部门通知,于信鸽禁飞期间,任何组织和会员均不得进行信鸽放飞及举行信鸽竞赛活动。
第十二条 本市对开展信鸽活动实行总量控制。中心城区和人口密集的居民区将适当控制发展新会员。
第十三条 要将推广鸽棚标准化建设纳入到协会阶段性工作计划之中。鸽棚设施由市信鸽协会、中国信鸽协会比照体育设施标准,设计、制定统一规格、制式的鸽棚标准方案,报经体育行政、规划部门同意,按设计标准统一制做。认证的制式鸽棚将配发牌证。
第十四条 本市各级信鸽协会、俱乐部、信鸽公棚和信鸽协会会员应当遵照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信鸽协会有关规定开展各类信鸽竞赛活动。
第十五条 举办信鸽展览展示、交流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向所属地区体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申报手续,并于活动举办前办理相关动物检验、检疫手续。
第十六条 市、区信鸽协会应制定会员饲养信鸽活动的检查、考核、评比等相应规定,每年评选出优秀会员和文明鸽棚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十七条 市、区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辖区内信鸽活动管理,具体检查、监督本规定的落实情况,建立信鸽活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本办法全面、有效实施。
第十八条 市区信鸽协会负责本辖区内信鸽饲养的行为规范,切实将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协会每年结合年度会员注册之际,对全市会员饲养信鸽状况开展一次普查登记工作,并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 信鸽协会会员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区信鸽协会予以约谈,责令整改并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于以各种借口逾期仍不能完成整改的,将其列入“违法违规鸽棚名册”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警告、停赛直至除名(取消信鸽会员资格、注销鸽舍合格证)等处分。除名会员名录将统一移交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治理。
第二十条 信鸽协会会员违反本办法,发生民事纠纷并造成他人伤害及社会公共安全的,应由本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涉及违反市容环境卫生、机场净空保护、物业、规划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天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天津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信鸽协会制定,报市体育局批准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强信鸽管理的规定》津鸽常字〔2003〕第2号文件废止。
天津市信鸽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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