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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养鸽子会胜诉吗(律师起诉费用)

吴毅与丁正才同住一单元,其中吴毅住底楼103室,丁正才住顶楼403室。丁正才自幼(8岁开始)爱好养鸽,1981年,其在自家楼顶搭建了两个鸽舍,饲养了60多只信鸽。信鸽每天放飞两次,每次约1小时。2004年12月,吴毅被确诊患了隐球菌肺炎。因鸽粪中存在大量隐球菌,故吴毅认为自己患病是丁正才鸽粪污染所致,遂要求丁正才停养信鸽,但遭到了丁正才的拒绝。2005年1月25日,吴毅向金坛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丁正才辩称:养信鸽几十年,经常打扫鸽舍并消毒;隐球菌病的感染途径较多,吴毅患病与自己养鸽不存在因果关系,故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相邻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件,是特殊侵权,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吴毅提交的照片、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丁正才养鸽产生的鸽毛、鸽粪及污水污染了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其提交的医学论著所载明的定论—鸽粪是人类隐球菌病的最主要传染源,证明了吴毅患隐球菌肺炎与丁正才养鸽污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很大。故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丁正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拆除鸽舍、停止养鸽。

 

援引法条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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